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调解的最终目标应是保障当事人充分、全面地行使处分权利。
1、调解程序的启动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法院调解的本质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何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启动。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在征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只有在当事人各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未要求调解或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
另外,下列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理程序与方式,应排除在法院调解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民事行为无效应当予以追缴或制裁的案件;(3)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4)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对这类案件一律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而不考虑进行调解。
当然,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化解纠纷。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还应当做出特别的规定。如对婚姻家庭、继承、亲属间财产、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个人合伙、合作、合资等类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未表示调解的意愿,在审理时亦必须进行调解。这样就可以在注重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同时,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
2、调解方案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法官的职责是作为中立者,确保协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利,能自由地表达真实意思,使调解方案在完全自由的合意中运行。法官通过参与调解过程,引导当事人在合法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防止当事人的协议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或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敦促调解的进程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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