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稳先,男,1955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夏莲诉被告黄稳先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0月在桂东县大水乡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都已成年。婚后新建泥墙房屋一栋,育林100立方米,并购置家具等共同财产,原告罗夏莲到其姐夫处借款2000元,被告黄稳先为建房到邻居家借款600元。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原告罗夏莲自愿补偿被告黄稳先5000元,并当场支付;
三、原告到其姐夫处借的2000元,被告到其邻居家借的6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责偿还,对房屋、林木、家具等一切家庭财产归被告黄稳先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罗夏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