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方:马某某,男,14岁,系某市某沙发厂非法招用的童工
马某某是私营企业某市某沙发厂1994年1月非法招用的童工,入厂后于同年2月25日下午3时在操拔丝机进行拔丝时,因钢丝卡于拔丝机的变速器里,又去关电闸时,不慎拉倒纺车,被纺车砸倒,致使右腿挂了拔丝机锅圈上卷入拔丝机内,经抢救送入医院,医院诊断:马某某右股骨三分之一螺旋性骨折,重度移位,需住院治疗。在马某某治疗期间,某沙发厂只付给马某某部分医疗费为836元。马某某不服,出院后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市某沙发厂承担马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480元,护理费148元,营养费110元。
2、某市沙发厂一次性支付给马某某医疗及生活费666元。
这一例证,反映的是私营企业非法招用童工,并对在使用中致伤的童工,不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中“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的规定,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所达到的协议是妥当的,维护了童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