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供述
(2)高五奇供述:2009年8月5日中午1点多,我接到俺父亲给我打来电话,我父亲说:“你喊住你大一块到鲁山城来。”我问他弄啥哩,我父亲说有事,我就步行到俺大家,对俺大说:“俺爸叫你和我一块去鲁山城哩。”俺大问叫去弄啥哩,我说不知道。我坐到俺大的电车上直接去草庙,到草庙后,看见俺爸、俺妈在草庙附近,见他俩在那儿吵架。围了一圈人在看哩。我到他们跟前时俺爸对我说:“我见你妈和一个人一块了。”第二天早上六、七点起床后,我接到俺爸给我打一个电话,他说他在群虎岭前面坡上哩,布袋没钱了,叫我去给他送点钱。8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俺爷、俺奶去群虎岭前面坡上,见到俺爸。俺爸说:“和人家打架了,公安局正抓我哩。”我把100块钱给俺爸,给他之后我就顺原路返回,约摸走有一、二里的路程就被公安人员发现,带到公安局了。我想着俺爸和人家打架了,家也不敢回,我当孩子的得给他弄点钱,让他吃点饭去。
2、证人杨××证言,证明2009年8月5日下午一点多,其和朱××在一起行走在泰山庙附近时,其丈夫高孩用砖头将朱××砸倒在地,后和高孩、高五奇、高××一起离开现场的情况。以及和朱××是情人关系,认识有两、三个月了,经常在一块儿开房间,发生性关系。
3、证人赵××证言,证明2009年8月5中午,其见到高孩问他是否离婚,在饭店见到朱××,下午3点40分,高孩让其找肖海平的车一起将高孩和杨××、高五奇送到高孩亲戚家的情况。
4、证人蔡××证言,证明2009年8月5日下午一二点,其看到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高孩)用一块砖头,将在前面走着的一男一女中的男人(朱××)砸翻在地,其去劝架,被打的男子(朱××)自己离开现场,高孩打电话让他的孩子来的情况。
5、证人何××证言,证明2009年8月5日下午3点多,其在鲁山县城关泰山庙其亲戚家的二楼上发现,新盖的楼房后面一堆红砖东边躺着一个人不停的抽搐,其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
6、证人李××证言,证明2009年8月5日下午3时32分,其到城关镇东关泰山庙附近接诊一个病号,在医院做CT检查时,医生说该病号头部颅内大面积出血,害怕有生命危险,其打110报了警。
7、证人高××证言,证明2009年8月5日中午,其和高五奇到草庙(即泰山庙)见到其哥高孩、嫂子杨××在吵架,听其嫂子说其哥打人家了,后和高孩、杨××、高五奇一起回家的情况。
8、证人高××、刘××证言,证明其儿子高孩将和其儿媳杨××混的男人打伤以及其二人和高五奇一起给高孩送700元钱的情况。
9、现场勘查笔录卷、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鲁山县城关镇泰山路西段泰山庙处,以及在水泥路北侧地面提取滴落血迹,血泊西侧地面提取一半截砖块的情况。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朱××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11、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1)现场血迹与朱××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2)不排除朱明珠和朱××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
12、辨认笔录,证明:(1)杨××辨认出尸体是2009年8月5日中午在鲁山县城关镇泰山庙被打伤的朱××的尸体。(2)朱明珠辨认出尸体是其父亲朱××。
13、高孩、高五奇、朱××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4、扣押笔录,证明鲁山县公安局扣押砖块等物品的情况。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报警登记表、发案证明、抓获证明,证实本案案发、侦破以及被告人高孩、高五奇的归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