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双方之间属于不动产相邻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判处理。
民法上,依不同的标准可将物作不同的划分,其中以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最为基本。正由于不动产的位置固定、不可移动的特性,导致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支配力与他方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的必然发生。为调和相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利用所发生的冲突,遂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产生。可见,相邻关系是伴随不动产所有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盖不动产既系位置固定不移之物,而天下之不动产又不能尽归一人所独有,则甲之不动产与乙之不动产,势必结邻,加以居今之世,又非古人所谓‘阡陌交通鸡犬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之社会,因而相邻间彼此权利之行使,即难免发生冲突,此种冲突若不解决,则直接影响于所有物之完全利用者固大,间接影响于社会秩序及国民经济者亦复不小,为此法律对于各所有权之内容,即不能不于一定之范围内加以限制,同时对于各所有权人亦不能不于一定之范围内,课以协助之义务,必能调和双方之利害,而期达到共存共荣之目的。此种所有权有时受限制,有时得扩张之情形,即所谓相邻关系是也”。
但是上述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何谓“相邻”?笔者认为,对“相邻”之界定,不能绝对地认为不动产四周的接壤(直接接壤)即为相邻,非地界的接壤(间接接壤)即不是相邻关系。因为,根据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相对临近、但不是直接接壤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都可认为是相邻关系问题。这里的相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直接接壤,也包括不动产的相互“毗连”。
依据通说,相邻权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得到正常的行使,而对相邻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是对他人权利的最低限制。因此,相邻权是己方权利内容的有限扩展,但并不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相邻权纠纷案件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①是案件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②是案件标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权引发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而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决确定或改变相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此也具有永久性。③是案件标的额不大,但由于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时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引发相邻纠纷,甚至方寸之地引发大争端,因而往往积怨较深,出于斗气,引起诉讼。④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野蛮、粗鲁、自私或不拘小节,不能理解对方或存在挤压、欺负、侵占对方的主观过错。⑤是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正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益于创建当代的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当事人对于因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可分两步投诉,①是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确系违法出租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出租行为。②是如果系饮食服务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才可依法从事经营。其它的小店也需要排污许可证,如果没有,可向综合执法局或工商部门要求查处。③是噪声问题,应该向环境执法机关投诉,让环境执法机关对其制止或依法处罚,同时也等于为将可能发生的诉讼收集证据。
2、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由法官在庭前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此外,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社会人物等出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对他们比较熟悉的信任,他们对现场及争议标的历史比较了解,更容易说服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4、大力破除封建传统观念和风水宝地等迷信思想。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供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让当事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尊重理解和容忍相邻,使当事人认识到,只有和谐的睦邻友好关系,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5、加快办案速度。在调解无效时,法院应依法及时公正判决,及时解决相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减少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生,稳定邻里乡邻关系。
6、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听取地方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居民小区或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周围邻居的处理意见,为判决的实际执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