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和石化集团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潘翔律师发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中,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约定,于是,代表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1999年8月16日,深圳中院经合议下达裁定书,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驳回了原告新加坡公司的起诉。
新加坡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潘翔律师代理石油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从未就债权债务问题共同签署过任何协议。退一步讲,我公司与新加坡公司之间支付货款的争议也是发生在三份购销合同项下的,是因为三份购销合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直接支付偿还货款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由原合同进行调整,并没有形成一种所谓的新的法律关系和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项下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由原合同进行调整。
对于本案,《深圳法制报》在个案评论中说:“深圳石化,利用法律对程序的规定,打赢了一场150万美元的涉外官司。据介绍,因为诉讼成本的问题,被驳回起诉的新加坡石油公司没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该说已经息讼。真可谓‘四两拨千斤’,打赢了官司。
深圳石化与外商诉讼所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深圳石化的诉讼代理人就抓住了这一观点,利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且节约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诉讼中打‘实体’不如打‘程序’。……” (四)正本清源 2002年2月深圳某知名高科技企业因外方股东注册资本未到位而陷入了困境。该公司总经理,一位舍弃澳洲优越的物质生活回国创业投资的中年企业家,慕名找到潘翔律师,寻求“诊病”的“良方”。
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深圳分会审理,仲裁庭全面支持了中方股东的仲裁请求,还裁决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支付了一大笔违约金。中方股东依据仲裁裁决书,很快便在政府行政部门办妥了吸收新的合营者的审批手续。由于违约的外方股东退出,新的合营方加入,原本瘫痪了的合资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成为该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公司老总感慨地说:“多亏潘律师帮我们理顺了思路,把握住了正确决策的方向,否则,合资公司哪能有今天啊。” “律师在官司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便是思路。不同的应诉或答辩思路,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裁决结果。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有责任把握好案件思路和命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应该事先向当事人交待清楚诉讼和执行中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障碍。律师不能为了招揽案源而挑词架讼或包打赢。包打赢的律师不是好律师....."潘翔律师如是说。
三 在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潘翔律师忠于法律,坚持正义,不阿权贵,以丰厚的法律底蕴,敏捷的思维和天才的善辩,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尽管日常的法律事务工作非常繁忙,但他每年都坚持承办不少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位来深不久的湖南籍打工仔,被某执法单位的公车撞成了植物人,但肇事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支付少量住院费后就不再过问了。受害人的亲属为此专程从湖南赶到深圳,来回奔波多日却毫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中,他们走进了中安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潘翔律师。面对欲哭无泪的求助者,潘翔的心被深深地刺痛了,他真切地感受到了中国弱势公民权利被侵害后的孤立、无助和凄凉,还有他们对律师的依托和期盼,更何况当事人面对的是执法机关?……他当即决定,为受害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令潘翔律师没有想到的是,这桩责任本应完全在司机的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时却是非颠倒,成了大部分责任在行人即受害者,而且一个事实上成了植物人的受害人,在伤残评定时竟被定为三级! “公民的权利不容侵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潘翔律师和受害人家属一次又一次地找到肇事者,找到肇事者所在的单位领导,但每次都被粗暴地赶出来。对方还扬言:要告你们尽管告——就因为他们是执法者!为了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潘翔律师一次又一次地跑交警部门,又一次一次地开车拉着不省人事的受害人在奔波,为伤残评定复议。通过他的努力,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双方责任各半。伤残评定也由三级评为二级,但在经济赔偿上对方绝不松口。无奈之下,潘翔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将对方诉诸法庭。
开庭审判时,肇事者出庭了,还是那么一副耀武扬威、满不在乎的样子。想到这几个月来奔波中的辛苦,想到受害者成植物人、受害者家属那凄苦的眼神,再看看对打工者造成严重损害拒不承担责任的肇事者那洋洋得意的面孔,一种凛然的正义在潘翔律师的心中爆发!作为律师,潘翔代理案件从来都是理性的,但此时他却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法庭上,他含着热泪讲述了当事人所受到的无辜伤害,讲述自己办案时的不公正遭遇,抨击了肇事者的麻木不仁、逃避责任的“特权”行为以及对办案律师的漠视和不尊重……最后此案调解结案:肇事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四 在位于江苏大厦的潘翔律师典雅的办公室里,听着潘翔律师的侃侃而谈——从政治、经济、文化、哲学、道德、法律……他的博学多思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不禁令笔者深为叹服。高挂于办公室墙上的法学界权威江平教授泼墨的“为权利而斗争——潘翔律师勉之”的书法条幅和悬于办公座椅后方的利剑,让笔者几乎触摸到了律师的内心世界——一位严于自律、勤于自勉的具有责任感的律师。
作为一名在业内享有良好口碑的资深律师,潘翔认为一个律师不仅要刻苦、踏实和敬业,对当事人更要以诚信为本。关于诚信,他认为律师要向全社会作好表率作用,“律师律师、法律之师”,律师要强化服务意识,淡化金钱意识,“不能把法律服务当作一种生意来做”。法律服务走向市场,这个市场应该是规范、有序、诚信的市场。他认为,诚信问题也是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目前社会公众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呼声很高。潘翔律师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指派的随同市领导接访的顾问律师之一,对此深有体会。因为在市领导接访的问题中,“执行难”是其中主要的矛盾和焦点之一。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尽快制定《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使法院的执行有强有力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作保障,避免出现“判决书打白条”的不正常现象。
潘翔律师法学理论功底修养深厚,勤于笔耕,在全国法学报刊杂志上曾发表法学论文、文章多篇。由于潘翔律师熟悉企业的实际运作,现被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深圳翱翔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宝狮塑胶公司、深圳普众实业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聘为常年法律顾问。随着社会知名度的不断提高,他的法律顾问单位也越来越多。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他坚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
“律师如果一天不学习,就会落后。”潘翔律师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水平走到了世界前列。作为一个社会转型期的律师,不仅要注重执法经验的积累,要加强自身的法学理论修养,还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库,同时,还要努力成为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博学之士。唯有如此,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潘翔律师现任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高级职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学会会员、深圳市法学会会员、全国首批企业法律顾问。他人品正直,情操高尚,业务精湛,学识广博,是一位学者型的律师。
“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诉讼技巧、干练的处事方法、端庄的仪态仪表”是潘翔律师要求和约束自己的律师四项基本原则;“为权利而斗争”是他执业的法律精神理念。坚守这样的原则和理念,他为此感到职责神圣,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