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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受理后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通知被请求人答辩;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收费情况无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受理条件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收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调解受理通知书
办理流程 一般要求:当事人主体合法适格;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前提下调解;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规范,确保公平、公正、及时。
1、受理: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收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调解受理通知书;申请调解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2、告知:行政执法处受理调解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3、听证:需要进行听证时,行政调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质证、复核。
4、回避: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
5、中止:调解需要以相关调解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中止调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6、处理:行政执法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调解的依据、理由;行政调解部门的名称、调解日期并加盖公章。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向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处理。
7、终结: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或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的,终结调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8、归档:行政调解部门应当在行政调解书作出之日起7日内归档。
申请调解请求书,申请事项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