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丰富和发展了民事调解制度,却为当事人恶意和解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提供了可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程序启动权限于法院和当事人本身而没有赋予第三人,这一立法上的缺陷造成第三人在利益因调解书而受侵犯时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从而丧失平等受保护权。文章从个案出发,对这一立法缺陷进行了评析,并就赋予第三人再审程序的启动权提出了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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