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称,姜某在购买该栋房屋时,这棵树已经成形,这就表示姜某对此树的存在是默许的,且该树对王某家庭有一定的情结,其并不愿意将其移走。但姜某却坚持从其家庭生活安全方面考虑,希望王某将该树移走,姜某还表示自己愿意给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的多次劝说与协调,姜某、王某二人最终握手和好,并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将诉争的银杏树移栽他处,移栽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姜某向王某支付移栽银杏树的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