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皋镇某行政村王先生,1995年二轮承包时,家中有六口人,承包了六人份土地,共计10.5亩。2000年左右王先生将户口迁往县城巢湖。当时,行政村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在户口迁移之前,必须将二轮承包土地安排他人代种,原因是农业税费要有着落。
王先生按村里的要求,找到了本村村民王某和张某,将承包地5亩分别以3亩、2亩交给他俩人代种;余下的5.5亩地又找到邻村周某和黄某,分别以2亩、3.5亩交给他们代为耕种。
时间不知不觉就来到了2005年。国家农业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取消了中国老百姓都熟知的“皇粮国税”、尾欠农业税费不收、种粮还给予一定的种粮补帖、农民可以将承包地经营权以流转合同形式转租种粮大户经营,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租金。
代种王先生承包地的王某、张某、周某和黄某,将自家的承包地连同王先生家的承包地一同‘流转’给种粮大户,每年每亩以500元的租金收取。
2014年,王先生在电视上看见巢湖市要对农村二轮承包地进行登记、确权、颁证。王先生立马来到村里,申请对自家的二轮承包地进行登记、确权、颁证。村干部很重视,通知到了代种王先生家承包地的四户,这四户户主一致不同意将代种的土地给王先生“确权”,并且说:王先生不讲义气,见国家政策对农民好了,就来和我们争利。
村干部反复多次做这四户的思想工作,从人情道德讲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期内,农户没有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等。
1、王先生给王某、张某、周某和黄某代种的承包地,继续让他们租给种粮大户三年,租金由上述四户收取。
2、从协议签定之日起王先生家的二轮承包地给王先生登记、确权、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