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预期过高导致调解成功率受阻。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相当一部分的被告人都希望能够通过民事方面的赔偿来获得刑事责任方面的从“宽”处罚,这种心态直接反映为被告人过分地“讨好”被害人及其家属,导致部分被害方“以私权控制公权”的欲望极度膨胀,因而在附带民事调解过程中“漫天要价”。一旦其要求不能被完全满足,便以“不接受调解”为“要挟”;另一方面,被告人付出的经济赔偿越高,其对从宽处罚的期望越高。特别是部分不具备法定减轻条件的重伤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希望能得到减轻处罚,或请求判处缓刑。
但就目前而言,民事赔偿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是一个酌定情节。刑事判决的从“宽”尺度一旦没有达到被告人的心理预期,其就会反悔达成的调解协议,导致部分未当场履行的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另外,相当一部分重伤案件、交通肇事(逃逸)的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与否往往取决于其亲属的配合程度。而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被告方特别是其家人在赔偿额较大、刑事量刑从轻幅度有限及被告人本人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的难度较大。2008年以来,由于上述因素导致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不成的占总比的45%。
2、调解难度增大与审限紧张之间的矛盾导致部分案件进入调解“尴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部分为主导,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与否大多作为刑事量刑的依据之一,因此,受制于审限的刑事司法调解相对于单纯的民事调解,其方式方法相对单一,大多是以“从宽量刑和及时赔偿”为调解立足点做好双方的工作,缺乏及时变更调解方法的时间基础和条件基础;调解层次也相对单薄,特别是在目前案多人少的形势下,刑事法官的审判精力大多倾向于刑事审判,对一次调解不成的,法官鉴于审限内的利益取舍,不得已会放弃做进一步调解的努力,这显然不利于刑事司法调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今年以来,因审限问题造成调解困境的占总比的20%。
3、被告人的“新市民”背景与矫正配套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调解空间“骤然紧缩”。据统计,今年1-8月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80%的被告人系外来人口,其中20%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其余80%均为流动人口,适用宽缓刑罚特别是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比较薄弱。一方面是由于经济赔付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即便是有赔付能力,但判后的矫正、回访工作较难开展。目前,锡山区矫正机关开展工作的对象大多为本地居民或者在本地处于稳定居住状态的外来人口,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矫正应对机制并不完善。同时,由于不同区域的司法矫正机构之间缺乏联动机制,判处缓刑人员无共享信息平台,导致矫正机关对缓刑人员的动态监督无法到位,容易导致流动人口的再犯罪率上升。
相关对策:1、在当事人层面,应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调解观念。以“谨慎引导、合理衡平、正确面对”为原则,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民事赔偿和量刑之间关系,正确理解“宽”、“严”的内涵;积极赋予当事人“参与调解、运用调解”的权力,但引导其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行使权力,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对价义务,从而杜绝被害人“漫天要价”、被告人反悔等阻碍调解进程的现象发生。2、在法院层面,应规范完善调解机制。一是要选择好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
对因邻里亲属纠纷、过失等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善用符合民风民俗特点的方式重调、多调、巧调,形成以当事人为主、法官引导为辅的调解模式;对有预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死等恶性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建立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的调解模式,避免“以钱折刑”的误导;对因激情犯罪、偶发性犯罪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的因素,引导双方在被告人认罪、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进行和解。二是要调动好各种调解力量,提升调解实效。
一方面广泛吸纳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特别是家族威望长者参与调解,使被害方直观感受评判被告人的诚意,被告方切身了解被害方的苦楚,达到情感上的共鸣;一方面加强与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当事人尽快达成意见上的契合。3、在社会层面,应建立矫正部门之间的联动网络。一是建立法院与帮教组织的联动网络,定期互通信息,研制帮教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再犯率。二是建立不同地区司法矫正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网络,为流动人口跨区域帮教提供平台,成为宽缓刑罚适用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