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文所述问题的担忧,有必要重新建构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机制。“解铃还需系铃人”,属于立法的失误,理应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解决。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有三种:一是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人或受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三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人或受益人在引发险情人下落不明或暂无能力赔偿时负垫付责任。
就第一种方案而言,将引发险情人与受害人间的关系隔断,仅考虑避险人因其避险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从而要求避险人就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打破了紧急避险在民法上作为合法的抗辩事由的传统理论。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看,这一主张似乎可以成立。首先,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其次,避险人主观上有通过侵犯受害人利益的行为规避更大风险的故意;再次,避险人对受害方具有直接的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该种责任承担方式有美国立法可作印证。在美国,紧急避险人应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①第二种方案对受害人的保护最为有利,受害人不仅可向引发险情人主张权利,还可要求避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论依据可参照“共同结果说”,即认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概念要求损害是数人行为的共同结果,……但不一定要求几个参加人有共同的目的和统一的行为。”引发险情人与避险人之间虽无共同侵害受害人之故意,也无统一的侵权行为,但由于两方先前行为的结合则共同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结果,这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所确定的一种方案。
综合比较起来,第三种方案更为合理,更具有可行性,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方案。理由如下:
首先,该方案既避免了第一种方案的武断,又克服了第二种方案的冒进,实现了引发险情人、避险人、受益人和受害人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第一种方案仅由避险人承担受害方的责任,却放纵了真正的肇事者,这对受害人的损害弥补来说也许无关大雅,但对于人们所孜孜以求的社会公正理念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伤害。尽管避险人承担责任后可能通过向引发险情人追偿的方式挽回自己损失,但将一个事件中的几方全都割裂开来加以对待,终不免落入武断的嫌疑,这与民众的思维习惯相距甚远,难以被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失去了大众支持的法律,注定要成为无源之水,最终将归于枯涸。
“共同结果说”对行为具体在何种态势下作出并不关注,只注重于数个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并从结果推导责任。在紧急避险事件中,依照该理论,则对引发险情人和避险人的主观状况不加区分,无疑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加重了避险人的责任,将避险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同于引发险情人的责任,这对避险人而言明显有失公正。同时,这一方案在实践执行中也不无问题,过于苛刻于避险人的责任,反而易导致其在险情发生时持漠然态度或迟疑不采取避险减损措施,从而扩大危险后果,无端消耗社会资源,造成更大的损失,故第二种方案也不足取。
其次,该方案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迅速消除纷争,防止出现损害救济上的空页。现代民法的着力点就在于维护弱者权益,使受害方的损失得以迅速、充分的弥补。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引发险情人逃逸现象较为严重,现行立法又赋予避险人完全免责、受益人适当担责的权利,致使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纠纷久拖不决的另一后果是,受害人经常长时间上访告状,当投诉无门时甚至引发一些刑事案件,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如果我们承认受害人的遭遇是令人同情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有缺陷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努力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开辟畅通的渠道。这对受害人是至关重要的,对我们每个人也一样重要。谁又敢保证,受害人的遭遇不会在某一个意想不到的时刻突然光顾到我们自身头上?方案三的运用可以使受害人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权利更好地得到保护。同时,受害人据此主张权利时在举证责任分担上也能够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位置。如果他经过必要的努力仍然不知道引发险情人尊姓大名家居何处,他完全可以引发险情人下落不明为由要求避险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担垫付责任。于是,找到引发险情人并证明其行为导致了险情的发生的举证责任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避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上,而这也更加吻合实际情况,因为面对险情并对之进行判断从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人是避险人,他对引发险情人所掌握的信息肯定要比受害人多,如果避险人对引发险情人的身份状况和引起险情行为都无法举证,却一定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仅从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而且受益人作为因避险措施而直接获益的人,享受了利益就当承担风险,这完全是一笔公平的交易。
再次,该方案更有利于追究引起险情人的民事责任。按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在无法找到引起险情人的情况下自身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对避险人和受益人科以垫付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并利用法律武器追究其赔偿责任。
最后,该方案的理论依据可借鉴台湾学者欧阳宇经主张的“关连共同说”,他认为:“所谓行为关连共同,即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之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行为已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之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之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然损害则必然不可分离,始克成立关连共同。”③如无引发险情人的引发险情之举动,则无避险人避险之行为,两者一前一后相互关连,共同导致了受损后果的发生。另外,正是通过牺牲受损人利益的方式才保全了受益人更大的利益,故从法律上责成避险人或受益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垫付责任于理并无不当之处,避险人或受益人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