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参加工作21年的职工,被用人单位以“旷工78天”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然而此案经过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后,被仲裁庭作出了“撤销企业单方下达的解除劳务合同的决定;为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安排工作岗位”的裁定。这是一起怎样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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