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告鞋厂,索赔1000万元,太不可思议!”位于龙泉驿区大面镇的原寿星鞋厂于1997年7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为私营企业,投资人陈寿明自任厂长。经过多年发展,寿星鞋厂已成了镇上较有规模的私营企业,到今年6月,共有生产员工220余人。原寿星鞋厂办公室主任周德珍说,今年6月29日,在寿星鞋厂厂庆前两天,该厂93名员工联合向龙泉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称从进厂以来经常在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从没领到过加班工资。为此,员工们申请劳动部门支持,由厂方补全加班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在员工们递交的仲裁申请上,93个人的名字分别打印在4张A4纸上,每个名字后面各附着一串数字,那是他们要求赔偿的金额,按照工作年限的长短,赔偿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后来,又有3名员工加入到仲裁申请行列中。计算下来,96个人提出的赔偿总金额将近1000万元。
受理仲裁申请后,龙泉驿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科长胡德金的第一反应是“先协商调解”———双方也愿意进行调解。“先说是厂方支付30万元赔偿金,没达成一致。后来,厂方支付了42万元,这个案子就算是庭外和解了。”胡德金说。
不过,事情并没完结。“去告的人有钱拿了,没去告的人咋办?他们没拿到钱闹不闹呢?还会不会再去告呢?”周德珍说,经过咨询律师,陈寿明将厂子抵押出去,厂里按人头给没去“告”过鞋厂的员工发了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按工作年限计发。
据周德珍说,发钱时,有工人问发的是什么钱。周德珍最终将发的这一笔钱称为“补偿金”,有50余万元,再加上结案时支付给96名员工的42万元,鞋厂总共花在处理这件案子上的钱有近百万元。
周德珍说,案子处理过程中,陈寿明在律师建议下还做了两件事:一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在给员工发“补偿金”的同时,与每个员工签订协议书,解除其与寿星鞋厂的所有关系。二是去工商部门注销了寿星鞋厂营业执照。
早在此前,大部分工人已拿到了“补偿金”。经历此事,他们中一部分人不得不重新找工作。而在今年国庆节后不久,厂门口“寿星”的招牌被摘了下来,取而代之的是“成都合力星鞋业有限公司”。从法律关系上讲,“寿星”在摘牌注销后,和老员工不再有任何瓜葛。新厂只要在管理上比较规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则不会遭遇老厂类似的尴尬。
据当地劳动部门称,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龙泉出现的首例“因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被迫‘摘牌注销’”事件。虽然只是个案,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具有很强的样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