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早上6点。22岁的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八股井村村民阳绍光出了家门赶往邻村。今天镇上有集市,他要先去邻村收粮食,然后再拿到镇上去卖。运气好的时候一天能挣几十块钱,有时收不上粮食就白跑一趟。阳绍光是和别人合伙做,人家拿大头,他拿小头。因为他只有一只胳膊。
五年前,阳绍光的另外一只胳膊留在了河北省无极县。那一年他只有17岁。
出事那天,进厂才十天
阳绍光是2003年年底离开家乡外出打工的。第一站是北京。他投奔一个老乡,在一家车行修车。一个月后,因为工资问题和老板发生争吵,他离开了。在北京西客站,有人问他愿不愿意去河北定州工作,是在砖厂开三轮车,阳绍光喜欢开车,而且他身上已经没有多少钱了,就跟着那人去了定州。
“上班不久,我就发现那是一个黑砖厂,不给工人发工资,老板还派人专门看我们,不让我们离开。”
漂泊了一个多月后,在石家庄附近的一个村子里,一个好心人收留阳绍光住了几天。这家人的两个女儿在一家皮革厂上班,她们就把阳绍光带到厂里。厂方给阳绍光发了套工作服,告诉他工资每月460元,就让他去车间干活了。
这家皮革厂的全称是河北泰龙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2004年4月19日,阳绍光进厂的第十天。中午一点,在把皮子甩在挤水机上的时候,阳绍光工作服袖子的一角被带进转动的机器,整个左胳膊进了挤水机……
从厂里到医院的路上,阳绍光都是清醒的,他看到自己的左臂还连在身上,他告诉厂里他四川老家的电话,他还记得一个医生说,这小伙子这么年轻,手臂一定接得上。
阳绍光是手术后的第二天中午苏醒过来的。一摸手臂,空空的,就哭了。他问厂里派来看护他的人,厂里给他家里打电话了吗,看护人说不知道。又过了两天,还是不见家里人来。手术后的第四天,拿着病友给他的三块钱,阳绍光在医院外面才打了公用电话,告诉家里他出事了。
“我爸爸不识字,没见过什么世面,出了这么大的事,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回去找人帮忙。”
几天后,阳绍光的父亲第二次到无极,带来了老家请的律师。
“5月9日,我到无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他们说必须有劳动合同,或是厂方开的证明确认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工伤。又找了厂里,厂方不给开任何证明。我们是外地人,耗不过他们。我在无极等了几天,四川代理的一个案子要开庭,就先回去了。”四川省南充市金粟律师事务所袁翌回忆当时情形。
袁翌律师说,他离开无极的时候告诉阳绍光的父亲,如果厂方提出劳动仲裁,可以选择裁决,一定不要调解,一旦调解,就再没有回旋余地了。
2005年5月21日,阳绍光出事一个月后。
“那天晚上8点,马厂长和另外一个人(后来听人说是董事长的侄子)找到我们,让我们跟他们去劳动局。我们走进劳动局的一间办公室时,里面已经有一个人在等着,那人对我说他是劳动仲裁员,我当时还在想,仲裁怎么能只有一个人办案呢,他怎么晚上还在上班呢。当时我身体还很虚弱,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整个人都立不住,坐在那儿脑袋一直都在桌子上趴着。”阳绍光说。
“在那里待了三个多小时,我又困又累,好几次都快睡着了。厂方说只能给1万多元,我爸爸问,孩子以后几十年怎么办,能不能一次算清?厂方不同意。”
阳绍光说,调解过程中仲裁员说的话并不多,他记得有两句,一句是“给一分就是一分,不给你就别想了”。另外一句是,“你要想好了”。
记者在无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无劳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调解书上看到了那天夜里双方签字达成的协议———
一、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阳绍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0元,并保留劳动关系,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月工资为460元。
二、被诉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已支付)并一次性支付车船、旅途补助3260元。
三、除上述两项外,申诉、被诉双方自2004年5月21日起关于申诉人阳绍光伤残赔偿之争议将互不担负责任与义务。
四、仲裁费由被诉人支付。
“我在调解书上签完字后,仲裁员让我写一份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书,我没写,后来还是厂方的人替我写的,我只在上面摁了个手印。我看到当时的落款时间是前一天的日子。”
厂方当场付给阳绍光1.3万元。第二天,厂方把阳绍光父子送上了回四川的火车。
阳绍光父子为什么没有听律师的话,还是签了调解仲裁协议呢?
“我刚出来打工就遇到这么大的事,头都是蒙的。手术时失血过多,脑子也不怎么清楚,我现在想当时我们同意签应该有几个原因,一是看当时的情形,觉得如果不签字,连这笔钱也拿不到;二是签了调解协议也算确定了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就可以作工伤认定了;三是当时我还不到18岁,应该属于未成年人吧,我想只要我爸不签,就不算数。”阳绍光说。
诉至法院,卖了两头猪凑齐路费
回到家乡养伤的阳绍光一直认为,8280元是厂里给的营养费。尽管这笔钱付了律师费,还了家里为他的事来回奔波所欠的钱已所剩无几,并没有多少真正用在他的营养上。
阳绍光的父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他是家里的独子。本来想通过打工来改善家庭的贫困,没想到打工才十天,不仅没有挣到钱,还落下残疾,这对于阳绍光一家无疑是雪上加霜。
2004年6月25日,阳绍光回到无极,找到厂方要求给予一次性补偿,厂方答复,没有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阳绍光返回四川找到当地的残联。
“李主席他们回来不久,厂里给我寄了两封信,希望我尽快回厂里上班。我这个样子能干什么。”阳绍光说。
杨兴义律师是阳绍光家人请的第二位律师,“我去过两次无极县劳动局要求工伤认定,得到的答复是仲裁已经解决了,他们不受理。”
阳绍光再次去无极找厂里解决问题的时候,厂方都以“你那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为由,将其拒之门外。
2009年7月,又一次从无极空手而归的阳绍光在火车站的候车室偶然看到一份《法制文萃报》上刊登有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服务电话。阳绍光回到家乡,卖了家里仅有的两头猪凑了路费,动身前往北京。
“这孩子太冤了。如果作劳动能力鉴定,一侧肘上缺失应属于三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和河北省有关外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阳绍光应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并可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1万元的赔偿。”阳绍光的代理人、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庄悦明律师说。
2009年9月19日,阳绍光委托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阳绍光在诉状中称,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被告河北泰龙皮业有限公司在既没有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也没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缺少社会经验及法律知识的弱势,签订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仲裁调解书,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无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劳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调解书无效,并依法定程序为原告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判令被告按照工伤等级鉴定向原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2009年9月22日,无极县法院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所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具有终局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推翻以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再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为由,对阳绍光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仲裁调解书涉嫌违法
按照法律规定,阳绍光的情况原本应该获得11万元的伤残补助,而且可以退出劳动岗位;但经过仲裁调解后只得到8280元,如果去上班才能每月拿到460元。经过仲裁调解后的数额与法律规定的可获得的补助数额之间相差如此之大,让阳绍光的律师对仲裁调解的过程充满质疑。
庄悦明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只有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才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本案显然不属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而且本案甚至连书记员都没有,因此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涉嫌违法。
当阳绍光的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向无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调取调解记录时,被告知因过五年存档期记录已被销毁。
负责调解此案的仲裁员严光华对前去调查的律师说,此案调解内容不存在违法,从双方最后达成的协议上看,阳绍光是有些亏,要怪也只能怪他父亲糊涂,这件事阳绍光找过无极县人大,人大的负责人听说一只胳膊只赔了八千,开始也是拍桌子要解决的,后来不也是不了了之。
“这孩子是有点冤。”11月2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仲裁员严光华,“但我当时不能对他那么说呀,仲裁员要保持中立,他们是双方谈好的,我的立场决定了我不能对阳绍光说他要得太少。”
记者追问,那天的仲裁调解为什么只有一个仲裁员,而且是在夜里进行?
“我记得很清楚那天是星期天(2004年5月21日是星期五———记者注),我正在石家庄学车,领导打电话说让我回去调一个案子,我回到无极已经是晚上,可能是因为加班找不到人吧,所以没有书记员。”严光华说。
11月24日,阳绍光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近日将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就此案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