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小微企业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并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的有关证据为争议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搜集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搜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