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明确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由当事人选定。如果仲裁庭的组成形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则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由违法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即使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也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另外,只有遵守程序规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机会提出申辩,才能公平地进行裁决。因此,若当事人发现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伪造证据的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妨害了仲裁庭的正常活动。伪造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另一种是掩盖事实,有说成无。仲裁庭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的裁决自然是错误的判断,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裁决。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对证明争议真实情况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它与仲裁纠纷的某些重要情节有紧密的联系,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如果该证据的有无,对仲裁庭的最后裁决结果并无多大影响,就不能称之为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隐瞒证据是指把能证明争议情况的证据加以隐藏,使仲裁机构无法取得证据,对事实作出正确认定。仲裁庭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如果当事人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那么他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索贿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为当事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为谋取个人私利弄虚作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等行为。枉法裁判,是指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故意曲解法律条文,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作出不公正裁决的行为。仲裁工作关系国家法律的尊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要求每一位仲裁员有很高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秉公执法,依法裁决。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同仲裁工作格格不入的违法行为(甚至为犯罪行为)。它必然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的,应该裁定撤销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