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临时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或者即便作出后,也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解读】《仲裁规则》第3章共7条均是对临时措施的规定,从其内容来看比较全面和详细,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的。
第一,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仲裁庭。
第二,临时措施的范围。《仲裁规则》第18条明确了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有助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从时间范围来看,全面规定了仲裁前的临时措施、仲裁庭组成后的临时措施,以及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临时措施(即紧急仲裁庭制度)。
第三,明确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在临时措施程序中,仲裁机构只是起到收受和转交申请的作用,并不能直接作出裁决。在中国真正有决定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在其他国家的仲裁制度中则通常为仲裁庭、紧急仲裁庭和法院。
第四,强调临时措施一定要符合执行地法律,防范法律冲突的风险。也就是说,当执行地的法律与仲裁规则相冲突时,以执行地法律为优先。
第五,《仲裁规则》还对临时措施决定的更正作出了规定,从而保证了临时措施申请的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获得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