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④仲裁费用的负担。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因此可见,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