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主要规定在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我国劳动法却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由条例规定的6个月缩短为60日,而60日的申请期限是否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笔者认为不能。
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有其自身的特点: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虽然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就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劳动者害怕失业,往往是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也不敢轻易寻求法律保护。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且对法律知之甚少,其权利被侵害而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也不少见。尤其是在城市中有很多是来自农村的打工者,他们的流动性大,普遍满足于有活干、有饭吃、有钱挣,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等他们想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时,60日的保护期间早已过了。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机制是实行先裁后审。发生劳动争议后,先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办案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期限遇有特殊情况还可延长。据此,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历时一年以上才能得到最终生效的判决。而法律为当事人设定的保护权利期间仅为60日,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明显不利。
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看,其基本原则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是为劳动者寻求法律保护制造障碍,而60日的期间过短使许多劳动者被拒于司法保护之外。这与劳动争议立法的宗旨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