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各国一般将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所谓取得时效(positive prescription)是指财产占有人在取得时效期满后,可以依法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所谓消灭时效(negative prescription)是指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债权请求权得不到保护,诉权归于消灭。在消灭时效中各国又将其分为普通消灭时效和特别消灭时效两种,其中前者时间较长,后者时间较短,且后者主要是针对一些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等须在短期内清偿的合同而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问题,各国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其长短不一。例如,就普通消灭时效而言,有些国家规定为三十年(例如德国和法国);有些国家规定为十年(例如瑞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