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科技产品的推广、市场开发和销售工作的销售经理王某两年前离职。但是当时他经手的多笔销售业务还没有最终回款,公司领导承诺只要客户的货款到账,就立即向他支付销售提成。离职后他多次找到公司领导索要提成,刚开始公司领导还以客户账款没有到账为由推诿,一年多后却直接拒绝。领导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他的要求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去告公司也拿不回来。他也很疑惑,自己还能向公司主张销售提成返回吗?
答:法律制度上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利,避免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而导致无法查清事实的现象发生,规定了一个合理的期限即时效。当事人只有在时效之内主张权利,才有可能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本案中,员工虽然确实离职超过一年以上,但是其在离职后对于自己索要销售提成的权利并非不闻不问,而是积极主张。况且该公司领导也多次承诺可以支付销售提成,因此,这种情况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中构成了时效中断。也就是说,王某每次找到原公司索要销售提成都是对时效的一种重新计算。所以,本案中,王某索要销售提成的权利仍然处于时效之内。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