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仲裁费和鉴证费属国家"规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仲裁费和鉴证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交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定.
为了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干部和专业会议需要开支的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关年从县(市),市辖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费和鉴证纲的总额中提取10%,以其中的30%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仲裁费和鉴证费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节约开支.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长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的,年度收支决策,于下年度二月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