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尽管私录音像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判断其证明力时,不但要考虑其特殊性,也要注意遵循《若干规定》中所确立的普遍性的证据规则: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72条第1款)。
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72条第2款)。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第73条第1款)。这一条实际上就是“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4][4]
4)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第2款)。根据第5条的规定,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私录音像证据为复制件,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其提供该证据的原件,并在核对无误后,才能确定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技术专家进行验证,形成鉴定结论。
案例中,对方当事人提出,该私录录音证据未经其同意,不予质证。因此,在确认了该录音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前提下,该方当事人不予质证,可以推定为其放弃了提出相反的反驳证据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通过对录音中涉及的人员身份、特征、所谈内容的确认证明私录资料不存在疑点,并且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履行情况相印证,在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情形下,可以确定申请人所提供私录资料的证明力。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4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42-343页。
[4]在英美法系,“盖然性占优势”属于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仅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则要求达到“明确的及令人信服”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大陆法系,一般称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程度,疑问即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