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司法程序的另一方面就是要通过案件中的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在刑事案件中首先就是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制度;赋予沉默权和讯问期间的律师在场权;拘捕时的立即登记与听证聆讯制度和保释权利;审讯机关与羁押机关分开;法院在庭审前不能接触被告人。庭审过程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抗调查和辩论,法官一般不参与事实调查,只当听审人对双方的事实与意见深思细察;更不能进行不必要的庭外调查。可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制度,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拘捕无严格的登记和对家属的限时通知制度,三机关事实上的联合办案使法官在毒贩刚刚被抓就开始介入案件与被告人进行交易。对抗与平衡是以司法机关的配合与保障为前提的,每一项公民的权利,对国家机关而言都意味着义务和责任。违背这种义务和责任都应当受到应有的追究。可是我们看到即使是对现有的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执行也不严格,对司法机关仅仅违背程序的责任追究没有法律规定。
以上所述,对于学习法律的人而言只是一般的常识,法学学者、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一再呼吁,可这些并不“伤筋动骨”的程序细节,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民意尽快完善诉讼程序,出台符合程序法治要求的立法。
第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媒体监督司法的制度。在阜阳法院,长期以来,纪检部门多次试图调查和处理其中一些违法犯罪人的问题,但是都遭到各种抵制。这时媒体进行了必要的监督。但在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现也被安徽省检察院派员调查并遭停职的郭斌居然向颍州区法院起诉《半月谈》杂志社和记者(现法院不予受理)。新闻法的空白和作为公民新闻自由权一种的媒体权利没有保障,导致的结果不是贪官怕记者和舆论,而是媒体和记者怕贪官,我们可以想象,《半月谈》是著名的党刊,凭借着党的威信和人民的信任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尚且困难,更难以想象一般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媒体与司法关系在我国一直缺少法律的调整,由于立法的放任使新闻监督权利无保障。但事实上,二者的关系在国际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
新闻自由与司法权的关系的本质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者应当遵循权利优先的原则。美国开国元老,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的汤姆斯·杰费逊有过一句颇为经典的名言: “如果由我来决定,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的选择后者。”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虽然都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但当两者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有些法官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拒绝新闻监督就象有些贪官以稳定的名义抵制人民群众的反腐败要求一样,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打着司法独立的晃子歪曲司法独立,为司法腐败作掩护。可以想象,如果媒体能够自由监督司法,8年前的腐败早已经暴露在阳光之下,阜阳法院在刚刚出现“红肿”之时就可以对症下药,而不至于造成今天的腐烂和溃疡。
第三是国家应当重视人民群众对纠纷的诉求,以畅通的渠道解决上访问题。人民群众上访是对我们的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充满了信心和信任,是相信“阜阳无白日,神州有青天”,为什么在阜阳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可以通过上级机关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呢?纠纷出现了并不可怕,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纠纷,这不是我们国家才有的问题。但是国家应当提供多种渠道和程序来认真地受理和解决纠纷。
在信访责任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这条原则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阜阳法院的问题的暴露正是得益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得益于受害人8年来的执着上访,才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我们应当感谢那位安徽农民张子海,“这户农民哪怕只剩一口气,也肯定会告到底”,“由于他八年来的执着与付出” ,不仅使他全额拿回法官薛懿贪污的执行款、而且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笼罩在人们渴盼已久的反腐风暴中”。这是党和政府重视信访工作的结果。
新条例出来了,我们应当谨防有些地方的政府滥用其中对方式不当的信访的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六类被禁止的信访行为,并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挂钩。但对新条例的理解和执行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上同样应当坚持“人民权利优先”的原则,否则,信访条例就会变成“拒绝信访条例”和腐败分子对付人民群众的工具。
参考资料:
1、阜阳中院“欺农”法官薛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3/3360691.html,人民网, 2004.4.29.
2、吃喝嫖赌样样全 阜阳中院法官群体道德缺失透视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362116.html, 人民网,2005-04-29
3、《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由作者译自:The Madrid Principl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t. CJJL,yearbook vol ,4(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