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裁决。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三条、三十九——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