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 XX 月 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5 现住址:XXX市XX路XX大厦1309 联系电话: XX28XX7
被诉人: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市XX号小区XX大厦XX室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22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计8459.63元;
2、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7月30日加班工资17287.07元;
3、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8月22日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149.32元;
4、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5、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所克扣的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7月30日部分工资共计5600元,及所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
6、裁决被诉人为反诉人补交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8月22日的社保。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于2009年3月9日入职,担任投资发展部经理职务。入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自入职以来,被诉人未与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反诉人购买社保,强行要求反诉人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因被诉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反诉人于2009年8月22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法定代表人XXX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被诉人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委依法裁判支持反诉人的仲裁请求!
1、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22日的工资计8459.63元。此期间正常上班时间15天,休息日加班(即周六加班)4天,休息3天。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为15*8000/21.75=5517.1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000/21.75*4天*2倍=2942.48,两项合计:8459.63元。
2、2009年3月9日至7月30日的加班情况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五一节加班一天,清明节加班一天,端午节加班一天),休息日(周六)加班19天(3月份3天,4月份至7月份每月4天,共计19天)。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000/21.75*3=3310.29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19*8000/21.75*2=13976.78元,两项合计:3310.29元+13976.78元=17287.07元。
3、反诉人自2009年3月9日入职,被反诉人应自2009年4月9日起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的另一倍工资为:自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8月9日共4个月,计算为8000元*4=32000元,自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8月22日期间,属于正常上班时间为10天,休息日加班2天,休息1天。故正常上班的工资为10*8000/21.75=3678.1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8000/21.75*2=1471.24元,故2009年8月10日至22日的工资为:3678.10+1471.24=5149.34元。综上,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8月22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7149.34元。
4、反诉人自入职至离职工作年限为半年,故被反诉人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000元;
5、从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5月30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10%,共计2400元,2009年6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20%,共计3200元,合计:2400+3200=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