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XX之父张XX系经其老乡招揽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张XX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经了解,张XX于XXX年XX月XX日经其老乡进入到工地干活,报酬亦是由其老乡支付。其老乡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请张XX到工地工作,是其个人行为。
二、张XX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所致,又不在工作地点、上下班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且是在干与工作无关的路上发生事故,依法不具有为工伤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的事实,张XX是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道路时被另一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致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是在设有隔离设施、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XX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员租住在XXX,当时施工地点在XXXX,而张XX发生事故地点在XXX,不是我司施工人员上下班途中的路线,事发时,我司施工人员在XXX做XXX,故张XX是在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据我司了解,张XX在医院的遗物中有一张当日的租房交款收据,此收据现已经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属所持,张XX当时应当是私自出去租房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因为即使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理由,张XX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我司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与申请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