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的规定,仲裁员不是一项固定的职业,也没有恒定的身份,看似处在一种谁也管不着的环境下,但仲裁员身上有责任,这就注定仲裁员要完成一定的义务。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裁判罪”,惠州仲裁委员会也规定了仲裁员必须勤勉办案、保守秘密等行为规范。全国近200家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员守则。因此,归纳起来仲裁员的执业操守有以下几点:
(1)廉洁、公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利用仲裁权谋取个人私利,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及提供的任何利益。公正是指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用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称之为公正;反之,则称之为不公正。廉洁是公正的前提,但廉洁不等于公正。公正不仅要求仲裁员廉洁,还要求仲裁员正直、诚实,有科学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防止主观片面性。廉洁公正是仲裁公正的基础与保障。仲裁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作出终局裁决,关系重大,惟有廉洁公正,方能担此重任。《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单独会见当事人,接受仲裁当事人财物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或除名”。
仲裁员要做到廉洁、公正就必须过好“三关”。一是过好金钱关。仲裁权力很大,仲裁员要能战胜诱惑,敢于并善于拒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一时贪念透支长久的快乐和宁静,得不偿失。从更高的层次上说,廉洁自律反映了一个人的耻辱感和尊严意识,有尊严感的人,有骨气,讲操守、自尊、自爱,珍惜自己的名誉,不管监督是否到位,都会严格自律。二是过好人情关。“情大于法”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形下拒绝“人情”、“关系”比拒绝物质利益的诱惑、拒绝权力的干扰更困难。但是,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期间必须坚持独立、公正、公平,如果认为人情、关系干扰难以排除,或者公正仲裁会伤及感情、关系,就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一旦接受选定,就应该秉公办案,不能照顾人情和关系。因此,仲裁员应该有固执择善精神,拒绝人情的干扰,秉公办案。三是过好荣辱关。仲裁员要有担当责任、主持公道的勇气和魄力,有胆有识。敢于追求正义,不怕困难、风险和压力。仲裁员既要小心、耐心,又要有决心、有毅力、保持自己的立场不动摇。不要谁厉害、谁闹得凶,谁有背景、有势力,就偏向谁。不要因害怕批评、质疑,就不敢作判断,不敢写明自己的意见与理由。只要仲裁员相信裁决是凭着良知、事实、法律、公平公正作出的,就不必顾虑当事人有没有背景、闹不闹、告不告,“当断则断”。
(2)勤勉、认真。仲裁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应把当事人的授权视作病人将治病的权力交给医生,责任重大。要有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方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与期望。做好仲裁工作,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尽自己所应尽,所能尽的一份责任。仲裁员应该清楚,许多争议由于案情复杂,材料繁冗,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往往是现象掩盖本质,真伪莫辨,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判断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优秀的仲裁员总是唯恐自己不能细致入微、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唯恐自己不能运用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唯恐自己不能实事求是、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那种认为仲裁不过是兼职工作、无足轻重的想法,那种不认真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决,得过且过的态度,那种对待仲裁漫不经心、疏忽大意、草率从事的做法,正是仲裁工作之大敌,应该努力克服。
(3)守时、保密。仲裁与法院最大的区别在于专家断案、注重效率,这也是仲裁管辖范围决定的——经济生活中,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因此,仲裁员在裁断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对于期限的规定,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仲裁与法院的区别在于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了解双方当事人内幕信息的仲裁员当然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