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纳格斯”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1993-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275 申请人船方根据1989年1月19日与被申请人租方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该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于1993年3月24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支付运费和滞期费余款112504.20美元,外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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