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1987-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334 申诉人×××(以下简称船方),根据1978年11月27日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金鹰”轮在装港和卸港滞期费计算上发生的争议,于1984年10月2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赔付装港滞期费和卸港延期损失费共57,051.69美元,外加利息;或赔付装港和卸港滞期费共27,522.14美元,外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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