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轮于1984年12月11日0825时抵达卸港大连港,0830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2月11日对13日一直在锚地等待联检,12月13日1320时通过联检,租方此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此后,该轮一直在锚地等待泊位,直至1985年2月27日2250时才驶往卸货泊位,2月18日0025时到达卸货泊位,0430时开始卸货,3月9日1000时卸货完毕。
根据船方的计算,滞期时间为71天21小时41分钟,计滞期费287,613.89美元;根据租方的计算,滞期时间为64天21小时11分钟,计滞期费259,530.56美元。船方要求租方补付7天30分钟的滞期费28,083.33美元。
船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卸货时间应从12月12日1000时起算,而租方却从12月14日1320时起算,从而少算卸货时间2天3小时20分钟。船方认为,租方不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因为该轮没有卸货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不论船舶靠泊与否,卸货时间均应起算。
租方不同意船方意见,提出的理由与在装港装货时间起算的理由相同。
(2)关于扣除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的8个小时
船方提出,租方扣除了12月17日、12月24日和12月31日(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共24小时。船方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任何节假日前一天1200时至节假日后一天0800时的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但是任何节假日并不包括作为一个星期内一部分的星期日,因此,租方将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从卸货时间中扣除是错误的。
租方提出,租船合同第18条中“任何节假日前一天1200时至节假日后一天0800时不计入装卸时间”的规定,是在该条前面已出现了星期日、节假日的文字的前提出,对前面一段文字所作的补充规定。在补充规定中,订约人为避免文字上的赘述,特在节假日前加上“任何”一词作定语,对前面所述及的各种假日作广义的概括说明。另外,在英文字典如韦氏大词典中,节假日的解释是“不工作的日子”。因此,租方在计算卸货时间时,对星期日的理解以及对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所作的扣除是正确的。
船方提出,租方从卸货时间中扣除了该轮2月28日0000时至0430时从锚地驶往卸货泊位的4小时30分钟。船方认为,租船合同中没有规定允许扣除这种时间,而且该轮此时已经滞期,租船合同中没有在从锚地驶往泊位期间可以中断滞期的规定,因此,租方的扣除是错误的。
租方不同意船方的观点,提出的理由与该轮在装港从锚地驶往泊位的理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