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初创阶段没有设置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有的地方因此设置了一裁终局或两裁终局制度。后来由于出现了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引进了司法监督机制,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机制。
但是,在争议仲裁中运转多年的“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机制却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问题。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由于试图用尽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因而造成审理期限过长,重复劳动多,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仲裁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只要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起诉,裁决的效力即处于待定状态,有随时被法院推翻的可能。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因此,在改革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过程中,应当依据人事争议的特殊个性,以仲裁基本原理为基础,以平衡利益、效率和经济为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的价值目标,准确定位人事争议裁审关系,最终形成或裁或审机制,即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可以选择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一。选择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起诉的,则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议经两审终审后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