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一开始提出的七个问题,第一,由于仲裁机构与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关系都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且仲裁机构主要是在仲裁内部关系中发挥作用,因而其性质就是一个内部关系问题,从内部关系的契约性来考量,仲裁机构以民间性质为佳。第二,临时仲裁不过是另一种仲裁形式,仲裁采用何种形式主要是其内部关系的问题,从契约性来考量,当然应该让当事人有缔结临时仲裁协议的自由,即使临时仲裁制度是不完备的、过时的,只要当事人愿意选择就应当允许。第三,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属于仲裁外部关系,因而非国内仲裁的问题应从仲裁的司法性来考量,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不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而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不可能完全放弃的,非国内仲裁理论总的来说是不可取的。【9】第四,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实际上也是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一部分,一旦涉及到此种责任就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负责而是要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追责,因而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员与仲裁机构应当承担类似于法官的责任。仲裁责任的主观要件仅以故意为限。【10】第五,关于仲裁员作出何种赔偿裁决,完全是仲裁内部问题,至于法院对某些裁决是否支持,则又是另一回事,因而惩罚性赔偿判决的问题应从仲裁的契约性来考量,只要当事人作出明确授权,仲裁员就有权作出此类裁决。【11】第六,仲裁员在仲裁中适用何种规则,也是仲裁内部问题,因而友好仲裁的问题需从仲裁的契约性来考量,只要当事人作出明确授权,仲裁员就可以偏离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12】第七,仲裁第三人的问题显然属于外部问题,在仲裁事实上分享了部分司法权的情况下,在仲裁中适当引入第三人是有利于更好的解决争端的。也就是说,当仲裁不引入第三人就无法继续或者不能保证争端公平合理地解决的时候,仲裁庭或法院有权追加仲裁第三人。【13】
综上,我建议在《仲裁法》中开宗明义地写入这样的条款:仲裁是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以解决争端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服务行为。这样既明确了仲裁的基本特性(法律服务契约),又兼容了仲裁的衍生特性(司法性),有利于理论问题的厘清与实际问题的解决。此外,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我认为可以从仲裁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区别入手。如果某个问题被识别为内部关系问题,那么就应该着重考虑其契约性;如果被识别为外部关系问题,就应着重考虑其司法性。
本文原载《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13卷,感谢作者授权本网发表!
【2】See Alan Redfern Martin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nd edition, Sweet and Maxwell, 1991, p.8.; Sauser-Hall, L' arbitrage en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 Annuaire de l'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952, p.469.;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8页;赵秀文著:《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郑远民等编著:《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3】有的学者认为仲裁兼具契约性、司法性、自治性,参见邵景春著:《国际合同:法律适用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9页;又见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4】有学者评价道,混合说貌似公允,实则模糊。参见黄进、徐前权、宋连斌编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5】参见赵秀文著:《香港仲裁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6】See Anthony Walton Mary Vitoria, Russell on the Law of Arbitration, 20th edition, Stevens Sons, 1982,p.1.
【7】参见陈治东著:《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类似的表述还可见宋连斌著:《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8】有的学者是持此种观点的,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39页。
【9】参见赵秀文著:《国家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346页
【10】参见罗国强:《我国仲裁责任制度的探析与重构》,载《仲裁与法律》2001年第4期,第37-47页。
【11】参见郭玉军:《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第116-123页。
【12】参见郭玉军:《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第10-15页。
【13】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80-5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