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证据的内容是裁决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在写作方法上,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有以认定证据的数量为标准的单一认证法和综合认证法。[9]还有以围绕争议焦点叙述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供证据,及先陈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详细情况、证据质证的情况,后阐述证据认定的结论和理由的写法。[10]对此,笔者认为,证据的认证是仲裁庭推导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是裁决书说理充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认证分析清晰,论理透彻即可,不宜对认证的模式进行统一规定,可由仲裁庭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写法。但从详略得当,避免重复的角度,笔者认为采用夹叙夹议的方法,即在叙述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质证的同时,阐述证据认定的结论和理由,是一个比较好的表述方法。其优点在于:(1)边反映证据材料,边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边表明仲裁庭对证据材料的看法并充分说明理由,能使庭审情形一目了然(即庭审中当事人提供了哪些证据材料,双方的质证意见如何,其中哪些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哪些证据材料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各自的理由是什么等情形如实地清晰地被反映)。(2)防止事实描述与理由阐述脱节的现象。先集中叙述事实,后发表仲裁庭的观点和意见适合案情简单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较少的案件,一旦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较多,在阅读上有两者脱节之感,常常看了后文,忘了前文,给阅读带来不便。而就证据材料边交代边议论,前后衔接紧密,有一气呵成之感。(3)防止叙述多,阐述少“头重脚轻”的现象。在陈述证据材料的同时进行对证据材料的评述,使裁决的理由分解到每一份证据材料叙述之后,改变了集中叙述集中议论的写法,使叙、议融为一体。
如前面所讲,仲裁的过程就是证据材料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材料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揭示是终极目标。揭示案件事实在于追求客观,其过程是一个主观能动性的运作过程,是裁判者对客观的认识过程,是主客观统一的过程,而非机械的运动。因此裁决书应当反映主观认知客观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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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长江:“论我国裁判文书理由模式的选择”,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84页。
[2][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司法监督,而在我国不少学者认为,以《仲裁法》为中心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已初步确立三种监督机制,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行业监督,指中国仲裁协会这一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国内各地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一般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司法监督,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过程中的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及仲裁裁决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4] 江伟著:《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5] 参见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之规定。
[6] 钟群:“浅谈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认证”,载http://www.ccarb.org/content.aspx?docId20070719,2007年7月30日访问。
[7] 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9]单一认证法是指一次对一个证据进行认证;综合认证指一次对一组证据或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单一认证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推崇者认为这样写使庭审活动显得紧凑有序,阶段分明,连贯一气,但缺点在于可能会使裁决书详略失当,尤其是在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其中还夹杂一些间接证据或者无须证据证明的证据时,写作者如不能好好把握,很容易使裁决书显得累赘、冗长。综合认证的写法,是指一个案件往往有多个证据,而且相互之间可能相互印证,也可能互有矛盾,所以有必要结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证据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这种写法是由仲裁庭对证据进行综合分类、论证,而不是以当事人自己表述用以论证的证据为标准,可能会陷入不能如实体现当事人意图的误区。
[10] 傅鼎生:“全面反映证据材料:裁决书制作应恪守的原则”,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6期,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