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立案之后,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应立即确定承办人,并随之将案件材料交给承办人。
2.承办人应在法定通知诉期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诉人答辩,并附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被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逾期不提,不影响案件审理;被诉人对申诉人的本诉有反驳权和反诉权;被诉人有委托代理人为诉讼的权利;被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根据案情,既可缺席裁决,如果反诉,则适用对申诉人的规定。
3.承办人应在接到申诉状或答辩状后确定,应同时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理。
4.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抓紧审阅已有的材料,拟定开庭前的工作计划,重点放在证据调取的拟订上,对应当调取什么证据和采取什么方法收集,要心中有数承办人可以在答辩期向进行询问,调查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答辩期内明确表示不予答辩的,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限制。
5.采取仲裁保全,根据需要立案后应迅速勘验现场,鉴定房产质量。
6.租金纠纷,采取先行给付,应查清给付和被给付双方的经济状况,特别注意实体裁决的可能性,只有存在裁决给付可能的,才能裁定先行给付拖欠的租金。
7.证明对象的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而确定,即要注意影响实体处理的证明对象,也不可忽视影响仲裁适用的证明对象。
8.询问证人由两个人以上参加,一般由承办人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承办人可委托其他仲裁人员或书记员取证,但应交代清楚证明事项及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
9.询问证人,应首先询问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和职务,现在住址,还要询问与本案当事人系何种关系(不宜暴露当事人除外)。其次要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进行实体询问。
10.询问证人应特别注意证言的来源,应查明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怎么知道所提供的情况,以防弄虚作假。
11.询问证人应制作笔录,证人识字的应自阅笔录,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署阅过,记录属实之类的文字内容,并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不识字,由调查人宣读笔录,之后询问证人记录是否属实,并将证人对笔录属实与否的意见记录在笔录之中,由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无误,即在笔录末端签署“已阅、无误”之类内容的文字,并签名或盖章。
12.如对同一证明对象有两个人以上证明,应分别询问并分别制作笔录。
13.对书证或物证应提取原件,如提取原件有困难,书证可提取复制件,物证可拍成照片附卷,无论提取原件还是复制件或是照片,都必须制作提取笔录,由被提取人,提取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14.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应提出证据,由仲裁委决定是否进行文字鉴定。
15.摘抄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何人在何时何地摘抄自何文书,加盖被摘抄单位的公章,摘抄人和其他调查人应在抄件上签名或盖章。
16.在开庭前,承办人应再次认真审查当事人资格。如果对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一时难予确定,可以暂时列为当事人,待裁决时最后确定,涉及合伙单位的诉讼,列合伙单位为当事人列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为委托代理人,但应办理委托手续。涉及非法人的集团性诉讼,应推举一名代表人作为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应办理委托手续。
18.应当列为被诉人的,如果拒不参加仲裁可缺席仲裁。
19.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不争执,可以不经过庭前调查和调解而直接开庭,开庭前调查为庭上调查,变庭前调解为庭上调解,变多步为一步。
20.适用疑难或重大的房地产案件,开庭仲裁前应召开准备庭并制作准备庭笔录。
21.准备庭笔录应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1)该案能否交付开庭仲裁,凡是交付仲裁的,应当是事实基本清楚,该调取的一证据已经调取。如果明知有的主要证据应调取而未调取,就不应交付开座仲裁,而应继续查证。
(3)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时间只能确定台开准备庭之次日起三日后。
(4)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形式通知哪些诉讼参与人到庭。通知申诉人被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一律使用通知书,通知其他参与人出庭也使用通知书。
(6)仲裁庭组成人员在开庭中各自的分工。1至5项应记入准备庭笔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