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推进市场化招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 宣城市(开发区)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负责委托招商对象的考察、审核、签约、核发《招商代理证书》、《招商顾问聘书》等具体工作。对有意代理招商的机构或个人,招商局经考察审核后与之签订《代理招商协议》并核发《招商代理证书》、《招商顾问聘书》,确认为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
(一)在招商局颁发《招商代理证书》或《招商顾问聘书》之后,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不设办事处的区域)开展招商代理业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2、组织投资者到宣城开发区考察;安排开发区招商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项目接洽;引荐投资者在宣城开发区投资兴业;
3、接受委托筹备宣城市及宣城开发区在所在区域开展的招商活动;
(二) 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引荐的项目须为符合宣城开发区准入条件的工业项目,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