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5世纪时,欧洲临时仲裁颇为盛行。当时最为著名的,是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对葡萄牙和西班牙争夺殖民地领土争议的仲裁;1493年,教皇在大西洋中部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群岛以西100里格(1里格合3海里,约为5.5公里)的地方,从北极到南极划了一条分界线(史称“教皇子午线”),因葡、西两国之争而1494年又将分界线向西移了270里格,从而将亚洲、非洲和美洲的巴西划属葡萄牙,将美洲除巴西以外的其余部分及太平洋各岛划属西班牙。
仲裁条款,但对当事人可以达成妥协的争议作出了规范。
至于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公元19世纪中期以后的事情;其最为主要的标志,是西方各国纷纷开始仲裁立法,一方面通过立法赋予仲裁以法律效力并将其纳入国家程序法律制度的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国家法律来严格规制和规范仲裁活动。如美国最高法院1854年认可了仲裁员可以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法国1877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对仲裁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德国1877年制定民事诉讼法时,专章规定了仲裁制度;瑞典1887年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令;英国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典中,设专章规定了仲裁程序;等等。
进入20世纪,仲裁制度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和确认,特别是在20世纪中期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很多国家先后在国内建立了本国的仲裁制度,并多次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国内仲裁法律,使仲裁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如瑞典先是1919年对其1887年仲裁法令作了重要修订,后于1929年制定了《1929年仲裁法》和《外国仲裁条例》,1999年制定了新的仲裁法;美国纽约州1920年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州仲裁法律,之后全美各州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仲裁法律,最终促使美国国会于1925年制定了《联邦仲裁法》、后于1970年对该法作了新的修订,期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于1955年共同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法国1925年12月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认可了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还修订了其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后于1980年10月制定了《法兰西共和国仲裁法令》;芬兰于1928年将仲裁程序纳入其民事诉讼法体系;英国则分别于1934年、1950年、1975年、1979年和1996年对其仲裁法律制度作了五次大的修改;此外,尽管英国是率先颁布仲裁法案并建立了仲裁院的国家,但仲裁的独立性问题,则是到了1979年版英国仲裁法颁布后才得以彻底解决。
3、成熟。仲裁是随着各国之间商事联系的增进而发展起来的。早在16世纪至18世纪,欧洲商人发现了美洲、非洲、印度和中国,他们的经济侵略渗透到三大洲,市场开始跨越国界;大机器、大生产、大消费的产生,使世界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最终形成,而这种市场在推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跨国纠纷亦随之大量出现,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作用越来越为众多国家所重视。近代以来,仲裁从内容到形式都产生了极大变化并趋于成熟,其表现主要有四:
① 从范围上看。仲裁逐步由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仲裁扩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和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
② 从裁决的执行上看。早期是单纯依靠当事人自动履行,后来各国通过仲裁立法对仲裁法律地位予以确认,裁决执行有了保障。
③ 从仲裁形式上看。单纯的临时仲裁发展到机构仲裁、及至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存。
④ 从仲裁机构的发展阶段上看。纯粹的国内仲裁机构发展到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