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修订并重新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新处罚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将曾经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视为律师法规定的“有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该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律师担任仲裁员,这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司法部需要对该办法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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