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纠纷的定义方式不同本会金融规则第12条采用下定义的方式,且金融纠纷的范围比贸仲金融规则和广仲金融规则多“金融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贸仲金融规则第2条和广仲金融规则第2条采用下定义和列举结合的方式。
3.金融案件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同未约定适用规则时,本会金融规则第3条和广仲金融规则第3条规定适用各自金融仲裁规则;贸仲金融规则第3条规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约定适用规则时,本会金融规则第3条规定,可以约定适用金融仲裁规则,也可以约定适用本会其他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自行协商的规则;广仲金融规则第3条规定,有约定从其约定;贸仲金融规则第3条规定,可以约定适用贸仲金融规则。
4.推定仲裁机构条款的规定不同本会金融规则和广仲金融规则没有推定仲裁机构条款。贸仲规则第4条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5.管辖权的规定不同本会金融规则和广仲金融规则没有纠纷管辖权规定。贸仲规则第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6.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规定不同本会金融规则和广仲金融规则对当事人在各自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没有限制。贸仲规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贸仲规则第6条规定,证券和期货争议案件,应当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证券和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指定。
7.临时仲裁员的规定不同本会金融规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选定临时仲裁员的,应当提交拟选定人员的基本情况。该人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3条之规定的,本会主任应当同意;该人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3条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重新选定。广仲金融规则没有临时仲裁员的规定。贸仲规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8.仲裁申请书内容要求不同本会金融规则和广仲金融规则没有规定,仲裁规则亦没有要求写明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贸仲规则第9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仲裁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争议要点、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9.邀请仲裁的规定不同本会金融规则第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通过本会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签署仲裁邀请书的,本会于2日内将仲裁邀请书及本规则发送另一方当事人。贸仲金融规则和广仲金融规则没有类似规定。
10.审查期限不同本会金融规则没有规定,仲裁规则规定的审查期限为3日。广仲金融规则第4条规定的审查期为2日。贸仲规则第10条规定的审查期限为5日。
11.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不同本会金融规则没有规定,仲裁规则规定为3日、5日、20日。贸仲规则第12条规定为10个工作日。
12.仲裁庭组成的确定方式不同本会金融规则没有规定,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按照仲裁请求标的的金额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广仲金融规则没有规定。贸仲规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14.书面审理的条件不同本会金融规则没有规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广仲金融规则没有规定。贸仲规则第1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15.开庭通知送达期限不同本会金融规则没有规定,仲裁规则规定为提前3日、7日、30日。广仲金融规则第11条规定为提前3日贸仲金融规则第18条规定,为10日。
16.开庭地点规定不同本会金融规则没有规定,仲裁规则规定,开庭应当在本会或者本会分会或者本会其他派出机构住所地进行。广仲金融规则没有规定。贸仲规则第20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活动。
17.裁决依据不同本会金融规则第11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决。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依照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及/或衡平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参照司法解释及/或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作出裁决。广仲金融规则没有规定。贸仲金融规则第21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18.审理期限不同本会金融规则第10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普通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裁决,涉外案件应当在4个月内作出裁决。广仲金融规则第12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贸仲规则第22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19.专业人员出庭的规定不同本会金融规则第8条规定,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请1至2名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贸仲金融规则和广仲金融规则没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