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按受理费的15%收取案件处理费(每案最低不少于500元)。
申请人应在立案同时预交仲裁费。如果不预交,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到本会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15日内(涉外案件为45日内),以书面方式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员名册,现有在聘仲裁员240人,可供当事人选择。
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的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时,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