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赶去一看,房子四周的路还在修,没有配套的商店,与楼书上宣传的相去甚远,工作人员也拿不出购房合同规定的《商品房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张先生觉得这样太不正规,说明房子没有达到交房的标准,所以没有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此后,张先生就没收到过房产公司办理交付手续的书面通知。他曾多次电话和上门要求拿房子,并且认为房产公司没有按期交房是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不但不理会,还说自己没有违约,因为“入伙通知”上清楚地写着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可以交房了。
今年1月,张先生了解到晨光绿苑在2007年1月拿到了《商品房规划验收合格证书》。于是,他到房产公司去办理收房手续,工作人员要求他把收房日期写成“2006年6月30日”。张先生感到难以理解,明明隔了一年多才来拿房子,为什么要把日子提前。房子又没拿成。
今年2月,张先生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中泰”房产支付违约金4万多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张先生有权拒绝交接。另外,按照合同第7条,仲裁庭要求“中泰”房产向张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多元。
前天,张先生来到“中泰”房产办公室。财务室的工作人员对他说:“你这套房子的钥匙不在我这,拿房的事要问杨总。”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给杨总打电话,可杨总说了句“你这套房子可能卖出去了”,就挂了电话。
昨天,记者打电话给杨总。杨总说,他们公司已经向杭州中级法院提交撤销仲裁结果的请求,关于张先生房子的事还处在司法阶段,所以不能交房。至于张先生的房子有没被卖掉,杨总说,公司让张先生来收房他不收,现在房子在公司手里,公司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记者咨询了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智敏。他说,仲裁裁定要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与交房是两码事。除非房子不具备交房的条件,否则到了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不能以其他原因拒绝把房子交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