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规则和原则能确定我们目前的位置、航向以及经纬度。过夜的小旅馆绝非行程的目的地。法律就像一个旅行者,必须准备翌日的旅程。”[12] 1994年《仲裁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一特定时代背景下,把事先设计好的一个仲裁模式,植入一个变迁发展的社会。过于厚重的时代烙印使得其对新形势的适应显得力不从心。[13]从1994年《仲裁法》的出台,到2004年仲裁法的修订与完善纳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我们至少是过了十年才正式获得在立法上重新审视仲裁的机会。
改革方兴未艾,在引导仲裁制度走向“规则化”的过程中,一个完整的撤案请求权体系可以尽量发挥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和功利主义的合理性,采取常识化运作程序,争取作出接近情理的解决。拥有上述选择权的当事人将因此更有能力以较低风险的态势介入到仲裁纠纷解决模式中。当然,仲裁程序应当是严谨的,真正的实现撤案制度的科学化可能并不简单,但希望这些讨论能够充实我国过于贫乏的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制度理论,改善它的程序内容。
[1] Martin Odams de Zylva and Reziya Harris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Developing rules for the new millennium”, Jordan publishing Limited 2000, p.190.
[2] 杨秀清、史飚:《仲裁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
[3]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4]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与我国《仲裁法》同时施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5] 杨秀清、史飚:《仲裁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
[6] 马永双主编:《仲裁法导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
[7]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
[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9] 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413页。
[10] 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12] [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3]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