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