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公布了台湾居民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张成明说,《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选任仲裁员,其中有几项条件必须符合,当然这些条件符合之一即可,不是同时符合。一是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三是曾任审判员工作满八年;四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此外,各仲裁委在《仲裁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还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详情可以登录他们的网站查询。
有记者提问道,目前两岸的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在对方得到承认和很好的执行。
他举例说,2004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可和执行了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一个涉及两岸债权债务的裁决,效果很好。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张万明表示,按照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台湾地区得到执行和认可,而且目前已经有多起大陆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台湾得到了认可或执行。
张万明还宣布,自1998年至今,大陆已有16家仲裁机构聘请了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目前又有21家仲裁委员会拟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据介绍,这16家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厦门、深圳、青岛、大连、武汉、长沙、西安、成都、苏州、宁波仲裁委员会。
张万明说,目前,这16家仲裁委员会共聘任台湾仲裁员48名,据不完全统计,受理涉台案件一千多件,主要涉及房地产、建筑、投资、贸易等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和类型呈逐年增加之势。
厦门台商协会会长曾钦照:台商协会作为台商在大陆的联系平台,每年都会遇到几件台商内部纠纷。对一些不复杂的问题,我们一般会请资深会长到场,把争议双方都请来,进行调解。
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台商协会内部协调不了的,我们就会通过诉讼途径。但很多经济纠纷就算通过诉讼,也不太可能完全解决。
说实话,对于大陆民间仲裁机构,很多台商了解得不是很深入,会采用的台商自然有限。但是自从知道厦门仲裁委员会有台湾仲裁员后,台商心理上就有贴近感,再加上他们与我们台商在社会、价值观等方面有相通的认知,我想对于台商来说会很有说服力,希望这能够成为一个很好的纠纷解决渠道。
台商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宪德:在大陆投资的台商在法律事务上,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种:一、先知先觉型,法律问题在事先做了解,能通过正规渠道做法律咨询;二、后知后觉型,就是遇到了问题,才会想到亡羊补牢,这占了很大的一部分;三、不知不觉型,就是用土办法,甚至是不恰当的办法。大部分台商有待进一步加强普法意识,这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不喜欢打官司,习惯人情疏通、讲朋友关系。
我所理解中的仲裁解决问题的机制,不会加入太多的政治因素,还是很符合经济、商业规律。我们台商是来做生意的,很多政治、人情的东西我们都不太懂,所以选择仲裁还是很明智的。所以,在很大一部分后知后觉型的台湾企业中,仲裁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厦门仲裁委员会台湾籍仲裁员傅 成:在两岸仲裁问题上,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机制,大陆这边允许有台湾籍的仲裁员。
对于台商来说,我们对台湾的法律背景有更深刻的了解,有利于解决两岸之间的法律问题,尤其在现在两岸这种状态下,如果能把仲裁的力量发挥起来,对台商权益保障、对大陆投资法制环境建设都很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