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胶州某工艺品厂与青岛某纺织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由工艺品厂为该纺织公司加工礼品箩筐数万个。合同履行后,纺织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工艺品厂依据合同约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纺织公司发现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与工艺品厂的代理人曾经是同事,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纺织公司为此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员回避申请。经仲裁委审查,仲裁委主任批准了纺织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仲裁法律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仲裁活动的制度。它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理,避免不公正的裁决,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事由、程序等事宜。具体回避事由主要包括:(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本案符合第三条回避事由。同时,《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然,仲裁员是否回避,还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