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租赁物非主体结构的;
(3)损坏承租租赁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租赁用途的;
3、租赁届满时,按《xx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实行公开租赁。
1、乙方应于租赁物租赁期满后,将承租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租赁物应当保持租赁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还须按本合同年租金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租赁物。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
1、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租赁物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2、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租赁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经营易燃易爆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准经营对市容市貌有影响的营业项目。
3、租赁期间, 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还需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管理。
4、自办各种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租赁期间各项运转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转费包含税收、工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市政府及公共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租赁物,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报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后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监督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监督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