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或者国家的有 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办理纠纷案件所需要的经费。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所谓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机关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所谓案 件处理费,是指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及食宿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 于2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 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书中所写的请求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数额收取。但是,上述收费标准和办法是80年代颁布的,显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当事 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新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时,应当向有关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方能收取。
引用法条
[2]《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