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恐怕是商事仲裁最有魅力的地方。不同的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来制定法律的,国与国之间存在许多不同,制定的法律当然也不相同,不同的法律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才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恐怕是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在寻找的答案。在注重程序正义、实体公正的现代社会,对公正的理解最好还是由当事人来判断,所以一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用来解决纠纷的法律,无疑是当事人认为对自己最公正的法律。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比诉讼能更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的巨大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与程序的全过程,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使用的频率特别高,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所选择的法律都是其最熟知的法律,他非常清楚这一法律的适用会给他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所以当事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能预知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商事流转、贸易自由的需要,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效率。市场经济作为一般的经济运行形式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地位,承认他们可以自主地做出经济决策、独立的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常的规则和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正好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使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惯例和规则得到真正的适用。而且解决纠纷的法律一旦确定,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直接促进个别交易乃至整个国际交易的效率。
沟通东西方法律,促进东西方交易。东西方之间的经济一体化趋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东西方之间法律一体化的步伐却要缓慢得多,法律全球化的必要性和价值仍然受到人们的怀疑,但是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平衡的公正的统一的法律则普遍受人欢迎。由于传统差异和现今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悬殊,东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是深刻而巨大的,这种法律之间的差异已越来越不适应东西方之间贸易发展的需要。意思自治这种方法可以在最大限度内消除东西方商人之间的不信任感和陌生感,选择双方共同较为熟悉的法律体系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这无疑扩大了东西方之间共同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拉近了东西方之间的距离,从而提高了东西方贸易之间的确定性和效率。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大的作用,但不能随意夸大,一味追求。因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当事人有极大的选择法律的权利,不能完全排除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故意逃法或脱法的可能。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只能在任意性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实践中,各国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都不同程度的对意思自治设有限制,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他们通过立法和判例,已将这种限制制度发展得十分完善而又系统。当事人在拥有广泛选择权的同时不能随心所欲的运用这项权利。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当事人更应当注意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问题;法院应该担当起审查仲裁是否合法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