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是没有界定的,但这个问题又恰恰是关系到仲裁事业发展瓶颈的大问题,所以全国各仲裁机构这些年来一直结合本地的情况发表着自己的看法,虽然是七嘴八舌议论纷纷,但归纳起来无非是两种意见,一种是取消政府对仲裁的支持,特别是财政支持,让仲裁在市 场经济中优胜劣汰,这样就可以淘汰掉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剩下几个大户家瓜分全国仲裁市场。另一种主张按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财政拨款保证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开支,腾出全部精力做好本地区的仲裁工作。争论此起彼伏互不相让,最近一、二年来竟达到了短兵相接,水火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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